主持人:
各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和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本次新聞發布會,我們邀請到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鄒應斌同志和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陳紅芳同志,請他們介紹我市“一站式”訴訟服務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并發布相關典型案例。
應邀參加新聞發布會的媒體有:人民法治、湖北日報、湖北廣播電視臺、荊州日報、荊州廣播電視臺、荊州新聞網等新聞媒體的朋友們。歡迎大家。
首先,請鄒院長介紹荊州市“一站式”訴訟服務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鄒應斌:
各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和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作為人民法院服務企業的“第一窗口”,今年來,荊州兩級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和上級法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找準人民法院與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結合點、切入點和著力點,不斷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優化訴訟服務品質,持續為企業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下面,我介紹一下訴訟服務工作相關情況。
據統計,2022年1月至11月,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訴訟案件(不含執行、減刑假釋案件)37784件,其中市中院4285件、監利市法院5995件、沙市區法院5638件、荊州區法院4733件、洪湖市法院4672件、公安縣法院4660件、松滋市法院3241件、石首市法院2783件、江陵縣法院1777件。
我們主要從四個方面,著力推進訴訟服務工作:
一是優化提速,切實減輕涉企案件當事人訴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硬件軟件建設,以“一站通辦、一網通辦”為服務目標,線上積極推廣湖北移動微法院、人民法院送達平臺、人民法院保全平臺、律師服務平臺等,向企業提供自助繳費、在線調解、12368熱線等便民服務,暢通窗口立案、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多樣化訴訟渠道,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實現“線上+線下”立案服務無縫銜接,最大限度節省企業立案成本。對涉企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實行涉企案件優先受理,在窗口擺放《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范問答手冊》,為涉企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流程咨詢和指導,堅持快立案、快流轉,著力實現涉企案件當日申請、當日立案、當日分案移交。同時積極推進“勝訴即退費”改革工作,簡化當事人的退費流程,極大地縮短當事人退費的時間。
二是紓難解困,進一步降低企業訴訟成本。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企業,訴訟服務中心為其開通綠色通道,幫助引導企業提供相關申請材料,依法為企業辦理減緩訴訟費用。今年以來,全市法院累計為企業當事人辦理減、緩交訴訟費用156.5萬元,切實為當事人提供了司法救助。全市法院正積極探索建立破產爭議債權等訴訟“零收費”機制,進一步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
三是訴源治理,構建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格局。全市法院堅持“訴前分流+多元調解”相結合的方式,積極拓寬涉企案件解紛渠道,加強涉企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形成以案件調解在訴前、案件速裁為中流、繁案精審作后盾的調判模式,更好更快為企業解決矛盾糾紛。目前,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主導下,荊州市城區、監利市、公安縣、江陵縣等四家矛盾糾紛調解處理中心已正式啟動,各轄區法院分別派速裁團隊進駐。今年以來,全市法院累計向矛盾糾紛調解處理中心推送案件2482件,調解結案2013件,調解成功426件,調解成功率21.16%。同時健全涉企糾紛聯動機制,加強與相關專業部門工作對接,推進調解組織“點對點”線上分流,提高調解工作的專業化水平。目前,已分別與市總工會、市銀保監局、省證監會簽訂了行業調解相關協議,與市知識產權局建立了調解機制。今年以來,全市法院累計向各行業協會推送涉企案件98件,調解成功69件,調解成功率為70.41%,平均用時15天。全市法院也分別成立了速裁團隊,對于簡單涉企案件優化程序,依法獨任審理,部分基層法院已做到當天立案、當天審理、2日內結案,最大限度簡化訴訟程序。
四是接受監督,切實整改營商環境建設難點堵點。積極延伸司法職能,開展服務企業大宣傳大走訪,精準對接企業司法需求。同時邀請企業代表走進法院,“敞開門”聽取意見建議,“零距離”接受監督。對企業代表反映的問題,及時整改提高。比如我們出臺了《關于申請執行立案時無需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的通知》,明確荊州兩級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立案時,申請執行人無需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切實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下一步,荊州兩級法院將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將深化一站式建設作為“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緊盯人民群眾“打官司”過程中的急難愁盼問題,重點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進一步強化政治建設統領作用,提升公正司法的高度;二是進一步優化庭審程序,簡化文書格式,提升高效司法的速度;三是進一步細化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提升優質司法的溫度;四是進一步運用一站式建設成果減輕企業訴累,提升便捷司法的力度。
我就介紹這些,謝謝大家。
主持人:
謝謝鄒院長的介紹。接下來,請陳庭長發布典型案例。
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陳紅芳:
大家好。首先,我介紹第一個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
松滋某生物飼料公司(以下簡稱飼料公司)于2017年與松滋某燃氣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簽訂了《用氣合同》,就企業用氣費用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合同履行期間,飼料公司需采用先付款后用氣的方式向對方支付相關費用,但由于氣價市場波動較大,雙方在價格及計價方式上產生了分歧。雙方溝通未果,2021年7月,飼料公司將燃氣公司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詳細了解雙方企業的合作歷史及經營情況,發現飼料公司是松滋市一家用氣大戶,且雙方都是企業,若訴訟過程中雙方矛盾激化進而停止合作,不僅燃氣公司失去一個客戶,同時也會影響飼料公司的生產。承辦法官在對該案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后,認為調解是解決矛盾、維護雙方利益的最好辦法,建議以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紛爭。
調解過程中,雙方在燃氣消費優惠折扣上存在80余萬元的爭議。承辦法官綜合雙方訴求,分析其中的利害關系,并提出多種解決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經過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并于2021年9月重新簽訂了合作合同,飼料公司也向松滋市法院撤回起訴,該案圓滿了結。
此案例的成功調解具有典型意義,就是要把訴前調解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化解矛盾糾紛,這也是一站式多元解紛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市兩級法院不斷加大訴源治理力度,強化對涉訴企業的訴訟引導、訴前調解等職能,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的溝通協作,促進涉企糾紛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將更多的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幫助企業減少訴訟成本。
下面,我介紹第二個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吳某向原告湖北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采購一批電腦設備,并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之前將所有貨物送到被告指定地點。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按被告要求送到指定地點,被告當場簽收并承諾5天內付清所有款項。但此后被告一直未將貨款支付給原告。原告湖北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貨款32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起訴材料后,當日立案受理并移交速裁團隊進行審理,速裁團隊經過開庭審理后,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例的典型意義在于:為推進繁簡分流機制有效運行,提升全市法院審判質效,全市兩級法院均成立了速裁團隊,積極推進簡案快審,為案件審理“提檔加速”。本案系洪湖市人民法院推行簡案快審的典型案例,洪湖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了速裁作用,該案從立案到結案僅用時2天,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減輕了原告企業的訴累。
下面,我介紹第三個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
原告為某化工公司,長期為被告湖南某公司供應甲醛。2021年4月21日,經原告發函與被告對賬確認,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甲醛貨款95390元。被告同時在《企業詢證函》上承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前述貨款。被告承諾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并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原告為此委托律師發函催收,也一直未果,為此訴至江陵縣法院。江陵縣法院立案后,經審查該案法律關系明確,事實較為簡單,便主動聯系原、被告雙方了解情況,得知被告未及時付款原因在于被告公司因疫情后財務人員更換導致,江陵縣法院立案庭法官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被告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付款。到期后被告公司主動支付了全部貨款,原告向江陵縣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發現:運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行音視頻調解具有高效、靈活、便捷、訴訟成本低等特點,是民商事糾紛化解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江陵縣法院發揮主觀能動性,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糾紛,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為某化工企業的經營發展排除了后顧之憂。同時這也是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常態化下,運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線上調解促進債務履行,幫助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的一個縮影。
下面,我介紹第四個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湖北某建筑公司與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田間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由湖北某建筑公司承建監利市某鎮農田蝦稻基地道路改造項目,并明確約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湖北某建筑公司按約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設。某農業公司于2021年8月6日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資料確認湖北某建筑公司已按案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項目建設工程。同年10月,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某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審計,核定工程價款為人民幣57萬余元,但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經催討無果后,湖北某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監利市法院起訴,請求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監利市法院立案后于當日移送至業務庭,承辦人迅速聯系原、被告雙方,在了解到雙方均有調解意愿,且湖北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疫情影響無法線下開庭后,又多次通過微信、電話與雙方溝通。征得雙方同意后,承辦人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組織雙方調解,僅用10天就促成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將糾紛妥善化解。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必備要素之一,對于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多種法律關系糅雜,涉及面廣,審理難度大。監利市法院通過開啟涉企綠色通道,當天移送業務庭,承辦人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時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努力尋找利益平衡點,及時保護了湖北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權益。
下面,我介紹最后一個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
2019年3月7日,荊州某裝飾設計公司與李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由李某承包荊州市某二手車場小型轎車展廳裝修改造格柵吊頂部分工程,后張某也承包其中部分工程,張某聘請的勞務人員黃某在做工時,因腳手架翻倒而受傷。因黃某住所地在武漢市新洲區,該案引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在武漢市新洲區法院審理,該院判決荊州某裝飾設計公司與李某、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荊州某裝飾設計公司根據“追償權”的相關規定向被告李某的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荊州某裝飾設計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根據該約定,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故裁定對荊州某裝飾設計公司的起訴不予受理。后荊州某裝飾設計公司上訴至荊州中院,荊州中院根據“追償權”的相關規定,撤銷了一審法院的一審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發現: 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反映出其對相關法律法規研究不夠透徹。但從根本上說,該案例反映出一審法院對“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執行不到位,沒有充分保障涉案企業的訴訟權利,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增加了涉企當事人的訴累。荊州中院二審糾正了一審的錯誤裁判,并向涉企當事人進行了耐心的解釋工作,取得了當事人的諒解。
以上就是我今天發布的五起典型案例,謝謝大家。
主持人:
感謝兩位同志的介紹。各位記者朋友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在新聞發布會結束后和市中院聯系采訪。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